居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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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做傭工。

《後漢書·逸民傳·梁鴻》:“曾誤遺火延及它舍,鴻乃尋訪燒者,問所去失,悉以豕償之。其主猶以為少。

鴻曰:‘無它財,願以身居作。’主人許之。”

2.刑法名。罰令囚犯服勞役。

《隋書·刑法誌》:“五歲四歲刑,若有官,準當二年,餘並居作。”

《舊唐書·刑法誌》:“於是又除斷趾法,改為加役流三千裏,居作二年。”

《元典章·兵部二·隱藏》:“自結按起解申部月日為始,傳令本處帶鐐居作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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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居作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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