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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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公正裁决。

《新唐书·百官志四》:“市令一人,从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姦非,通判市事。”

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所谓通判,乃中允也。”

2.官名。

宋初始于诸州府设置,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,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,号称监州。

明清设于各府,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,职务远较宋初为轻轻。

清代另有州通判,称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职。

宋曾巩《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》:“用荐者通判戎州。”

清叶廷琯《吹网录·虎丘贺方回题名》:“方回本隶右选,元祐中……通判泗州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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