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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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公正裁決。

《新唐書·百官誌四》:“市令一人,從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姦非,通判市事。”

清紀昀《閱微草堂筆記·灤陽消夏錄二》:“所謂通判,乃中允也。”

2.官名。

宋初始於諸州府設置,即共同處理政務之意。地位略次於州府長官,但握有連署州府公事和監察官吏的實權,號稱監州。

明清設於各府,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,職務遠較宋初為輕輕。

清代另有州通判,稱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職。

宋曾鞏《太子賓客致仕陳公神道碑銘》:“用薦者通判戎州。”

清葉廷琯《吹網錄·虎丘賀方回題名》:“方回本隸右選,元祐中……通判泗州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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