佥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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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佥判,佥判)

1.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桉牍。

宋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晏安恭为越州教授,张子韶为佥判。”

《警世通言·拗相公饮恨半山堂》:“﹝王安石﹞初任浙江庆元府鄞县知县……转任扬州佥判。”

2.指做佥判官。

明汪廷讷《狮吼记·访友》:“下官佥判凤翔三年,蒙恩召直史馆。”

3.签名并作判词。

明袁宏道《与倪崧山》:“大约手疲于佥判,眼疲于簿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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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〖词语〗僉判(繁體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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