僉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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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僉判,僉判)
1.即簽判。簽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。為宋代各州幕職,協助州長官處理政務及文書案牘。
宋陸遊《老學庵筆記》卷三:“晏安恭為越州教授,張子韶為僉判。”
《警世通言·拗相公飲恨半山堂》:“﹝王安石﹞初任浙江慶元府鄞縣知縣……轉任揚州僉判。”
2.指做僉判官。
明汪廷訥《獅吼記·訪友》:“下官僉判鳳翔三年,蒙恩召直史館。”
3.簽名並作判詞。
明袁宏道《與倪崧山》:“大約手疲於僉判,眼疲於簿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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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僉判(简体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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