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废
(放废,放废)
1.放逐罢黜。
《汉书·昌邑哀王刘髆传》:“贺嚚顽放废之人,不宜得奉宗庙朝聘之礼。”
宋曾巩《太祖皇帝总叙》:“三代盛矣,然禹之孙太康失国,汤之孙太甲放废。”
明文徵明《周康僖公传》:“及一时放废诸臣,皆国家旧人,去不以罪,所宜录用。”
2.放纵自弃。
《明史·文苑传二·王廷陈》:“屏居二十馀年,嗜酒纵倡乐,益自放废。”
清《今世说·德行》:“﹝孙宏﹞抱经纶之宏略,少不见用于时,中岁辄自放废,与方外缁衲为侣。”
王国维《<红楼梦>评论》:“今使为宝玉者于黛玉既死之后,或感愤而自杀,或放废以终其身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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