朝审
(朝审,朝审)
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桉件的一种製度。始于明天顺三年。每年霜降后,三法司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,摘要製册,送九卿各官详审,分列“情实”、“缓决”、“可矜”、“可疑”、“留养承嗣”等类,上呈皇帝裁决。
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﹝永乐﹞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,悉赴京师审录……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,三法司同公、侯、伯会审重囚,谓之朝审。”
清王士禛《居易录谈》卷中:“予每遇秋审朝审,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,不敢缄口。”
《天雨花》第六回:“话说此时八月,正当朝审,合省犯人,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。”
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,处京师桉件称朝审,处理外省桉件称秋审。先朝审,后秋审。参阅《清通典·刑法四·刑制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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