朝審
(朝審,朝審)
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復審死刑案件的一種製度。始於明天順三年。每年霜降後,三法司(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,摘要製冊,送九卿各官詳審,分列“情實”、“緩決”、“可矜”、“可疑”、“留養承嗣”等類,上呈皇帝裁決。
《明史·刑法誌二》:“﹝永樂﹞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,悉赴京師審錄……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,三法司同公、侯、伯會審重囚,謂之朝審。”
清王士禛《居易錄談》卷中:“予每遇秋審朝審,必盡言以俟諸公決擇,不敢緘口。”
《天雨花》第六回:“話說此時八月,正當朝審,合省犯人,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監內來。”
清代朝審與秋審並行,處京師案件稱朝審,處理外省案件稱秋審。先朝審,後秋審。參閱《清通典·刑法四·刑制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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