录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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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录事,录事)

1.职官名。

晋公府置录事参军,掌总录众官署文簿,举弹善恶。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。省称“录事”。

隋初以为郡官,相当于汉时州郡主簿。

唐宋因之,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。

元废。

清初各部又设录事;清末新官制,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。

唐封演《封氏闻见记·除蠹》:“崔立为雒县,有豪族陈氏为县录事。”

宋赵彦卫《云麓漫钞》卷十二:“诸县人吏,国初,押司、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。”

《古今小说·临安里钱婆留发迹》:“忽一日,县尉请锺录事父子在衙中饮酒。”

清孙枝蔚《赠黄仙裳》诗:“不曾嗔录事,每欲卜南村。”参阅《通典·职官六》、《通志·职官十五》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七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。

2.指民国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。

老舍《赵子曰》第二十:“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。”

曹禺《日出》第二幕:“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。”

3.唐代曲江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。

五代王定保《唐摭言·散序》:“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,便请一人为录事,其馀主宴、主酒、主乐、探花、主茶之类,咸以其日辟之。”原注:“旧例率以状元为录事。”

五代王定保《唐摭言·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》:“崔沆及第年为主罚录事,同年卢彖俯近关宴,坚请假往洛下拜庆,既而淹缓久之……沆判之。”

4.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。

唐皇甫松《醉乡日月·律录事》:“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……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。”

唐元稹《黄明府诗》序:“小年曾于解县连月饮酒,予常为觥录事。曾于窦少府厅中,有一人后至,频犯语令,连飞十二觥,不胜其困,逃席而去。”

5.妓女。

宋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六:“苏叔党政和中至东都,见妓称‘录事’,太息语廉宣仲曰:‘今世一切变古,唐以来旧语尽废,此犹存唐旧为可喜。’前辈谓妓曰‘酒纠’,盖谓录事也。

相蓝之东有录事巷,传以为朱梁时名妓崔小红所居。”

6.开设赌局,坐分其利的人。

宋王得臣《麈史·博弈》:“世之纠帅蒲博者,谓之公子家,又谓之囊家,亦谓之录事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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