錄事
(錄事,錄事)
1.職官名。
晉公府置錄事參軍,掌總錄眾官署文簿,舉彈善惡。後代刺史領軍而開府者亦置之。省稱“錄事”。
隋初以為郡官,相當於漢時州郡主簿。
唐宋因之,京府中則改稱司錄參軍。
元廢。
清初各部又設錄事;清末新官制,京師各部及京內外各級司法衙門均設有八品以下錄事。
唐封演《封氏聞見記·除蠹》:“崔立為雒縣,有豪族陳氏為縣錄事。”
宋趙彥衛《雲麓漫鈔》卷十二:“諸縣人吏,國初,押司、錄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。”
《古今小說·臨安裏錢婆留發跡》:“忽一日,縣尉請鍾錄事父子在衙中飲酒。”
清孫枝蔚《贈黃仙裳》詩:“不曾嗔錄事,每欲蔔南村。”參閱《通典·職官六》、《通誌·職官十五》、《文獻通考·職官十七》、《清史稿·職官誌六》。
2.指民國時官府或其他機構中任抄寫工作的低級職員。
老舍《趙子曰》第二十:“他說隻有文書科有一個錄事的缺。”
曹禺《日出》第二幕:“我是大豐銀行的錄事。”
3.唐代曲江宴上進士所推舉的督酒人。
五代王定保《唐摭言·散序》:“其日狀元與同年相見後,便請一人為錄事,其餘主宴、主酒、主樂、探花、主茶之類,鹹以其日辟之。”原註:“舊例率以狀元為錄事。”
五代王定保《唐摭言·慈恩寺題名遊賞賦詠雜紀》:“崔沆及第年為主罰錄事,同年盧彖俯近關宴,堅請假往洛下拜慶,既而淹緩久之……沆判之。”
4.稱會飲時執掌酒令的人。
唐皇甫松《醉鄉日月·律錄事》:“夫律錄事者須有飲材……觥錄事宜以剛毅木訥之士為之。”
唐元稹《黃明府詩》序:“小年曾於解縣連月飲酒,予常為觥錄事。曾於竇少府廳中,有一人後至,頻犯語令,連飛十二觥,不勝其困,逃席而去。”
5.妓女。
宋陸遊《老學庵筆記》卷六:“蘇叔黨政和中至東都,見妓稱‘錄事’,太息語廉宣仲曰:‘今世一切變古,唐以來舊語盡廢,此猶存唐舊為可喜。’前輩謂妓曰‘酒糾’,蓋謂錄事也。
相藍之東有錄事巷,傳以為朱梁時名妓崔小紅所居。”
6.開設賭局,坐分其利的人。
宋王得臣《麈史·博弈》:“世之糾帥蒲博者,謂之公子家,又謂之囊家,亦謂之錄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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