决事比
(决事比,决事比)
汉代的判例彙编。当时凡判桉无法律明文规定的,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,上报皇帝定桉。这种判例彙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,称为《决事比》,即具有法律效力,可作为以后判桉的根据。
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《死罪决事比》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。”
颜师古注:“比,以例相比况也。”
《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》“凡庶民之狱讼,以邦成弊之”郑玄注引汉郑司农曰:“邦成谓若今时《决事比》。”
贾公彦疏:“若今律其有断事,皆依旧事断之,其无条,取比类以决之,故云《决事比》。”
《后汉书·陈忠传》:“忠略依宠意,奏上二十三条为《决事比》,以省请谳之敝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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