雜居
(雜居,雜居)
1.謂交錯配合而居。
《易·繫辭下》:“八卦以象告,爻彖以情言,剛柔雜居,而吉兇可見矣。”
孔穎達疏:“剛柔二爻相雜而居。”
2.混雜而處。
《禮記·禮運》:“以衰裳入朝,與家僕雜居齊齒,非禮也。”
孫希旦集解:“大夫強則陪臣尊,故朝廷之臣與之相雜而處,而齊同齒列也。”
清蒲松齡《聊齋誌異·呂無病》:“卿意良佳。然僕輩雜居,實所不便,容旋裏後,當輿聘之。”
3.特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民族聚居在一處。
《後漢書·南蠻傳》:“後頗徙中國罪人,使雜居其間,乃稍知言語,漸見禮化。”
《新唐書·沙陀傳》:“始,突厥東西部分治烏孫故地,與處月、處蜜雜居。”
清趙翼《甌北詩話·杜少陵詩》:“儋州則又結茅與黎人雜居,亦隨地營宅。”
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》: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各民族自治區內,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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