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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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執法;主管獄訟刑罰。

漢揚雄《廷尉箴》:“殷以刑顛,秦以酷敗,獄臣司理,敢告執謁。”

《晉書·刑法誌》:“夫刑者,司理之官。”

2.官名。

五代以來,諸州皆有馬步獄,以牙校充馬步都虞侯,掌刑法。

宋太祖以為刑獄人命所係,當選士流任之。

開寶六年秋,敕改馬步院為司理院,以新進士及選人為之,掌獄訟勘鞠之事,不兼他職。

元廢。

明時用為對推事的別稱。

《古今小說·單符郎全州佳偶》:“司理姓鄭名安,滎陽舊族,也是個少年才子。”

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十二:“束裝北上,道經揚州、揚州司理乃是王生鄉親,開門置酒相待。”參閱宋高承《事物紀原·司理》、《文獻通考·職官十七》。

3.主持;掌管。

太平天國洪仁玕《資政新篇》:“興省郡縣錢穀庫,以司文武官員俸值公費,立官司理,每月報銷。”

清俞樾《茶香室三鈔·明珠家累世富厚》:“明太傅廣置田產,市買奴僕,厚加賞賚,使其充足,無事外求。立主家長,司理家務。”

孫中山《檀香山興中會成立宣言》:“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……差委二位,以專司理會中事務。”

洪深《五奎橋》:“‘五奎’,一般鄉下人迷信是司理命運的天上的星宿。”

4.管事;董事。

康有為《大同書》己部第六章:“大同之世,每一院如一小國,學者即其人民,教習、司理即其公、卿、士夫也。”

歐陽山《苦鬥》七四:“‘我的意思,這司理的職位,非他擔當不可。’大家都贊成麥榮當司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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