僉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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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僉事,僉事)

1.官名。

金置按察司僉事。

元時諸衛、諸親軍及廉訪、安撫諸司,皆置僉事。

明因之,都督、都指揮、按察、宣慰、宣撫等,皆有僉事。

清初沿用,乾隆時廢。

《元典章·刑部·枉勘死平民》:“安撫司僉事朱國楨枉勘平人謝二六身死,雖無招承,其始謀情節,眾證明白。”

清黃宗羲《明夷待訪錄·兵制三》:“有明武職之制……平時有左右都督、都指揮使、指揮使,各係以同知、僉事及千戶、百戶、鎮撫之級。”
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九二回:“憲恩深望知鼇戴,僉事威嚴展狗才。”

2.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級官員。

魯迅《墳·從鬍鬚說到牙齒》:“我曾經是教育部的僉事,因為‘區區’,所以還不入鞠躬或頓首之列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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