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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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亦作“取與”。收受和給予。

《管子·幼官》:“著於取與之分,則得地而不執。”

《漢書·司馬遷傳》:“然僕觀其為人自奇士,事親孝,與士信,臨財廉,取予義。”

《文選·司馬遷<報任少卿書>》作“取與”。

晉葛洪《抱樸子·清鑒》:“觀取與於宜適,謂虛實於言行,考操業於閨閫,校始終於信效,善否之驗不亦易乎!”宋蘇轍《民政上》:“臣愚以為嚴賞罰,敕官吏,明好惡,慎取予,不赦有罪,使佛老之福不得茍且而惑其生。”

《明史·朱希周傳》:“性恭謹,不妄取予。”

2.形容操琴時內收和外放的指法。

宋文天祥《胡笳曲序》:“庚辰中秋日,水雲慰予囚所,援琴作《胡笳十八拍》,取予疾徐,指法良可觀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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