須至
(須至,須至)
1.猶必須,一定。
宋邵雍《人物吟》:“人破須至護,物破須至補。”
宋曾鞏《奏乞回避呂升卿狀》:“今升卿任江西監司,洪州在其統屬,須至陳乞回避。”
《二程遺書》卷十七:“然孔子答之者,以陳司敗必俟其反命,故須至答也。”
2.舊時公文及執照結句習慣用語。
宋朱熹《減木炭錢曉諭》:“竊恐鄉村人戶未能通知,須至散榜曉示者。”
清翟灝《通俗編·政治》:“須至:今公文中習為定式。問其義,則無能言之。據《歐陽公集·相度銅利牒》雲:‘無至誤事者。’《五保牒》雲:‘無至張皇鹵莽者。’亦俱用之篇末。大抵戒之曰‘無至’,勸之曰‘須至’,其辭僅反正不同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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