辯護
(辯護,辯護)
1.謂能治事管理。
《公羊傳·宣公十五年》“什一行而頌聲作矣”漢何休註:“一裏八十戶……選其耆老有高德者,名曰父老;其有辯護伉健者為裏正。”一說,辯,當作“辨”。
清阮元校勘記:“按辯常作辨。辨即今人所用之辦事。辨護,謂能幹辦護衛也。”
2.為維護自己或別人的利益而辯解。
魯迅《華蓋集·忽然想到(四)》:“古人做過的事,無論什麽,今人也都會做出來。而辯護古人,也就是辯護自己。”
冰心《我們太太的客廳》:“我們的太太在客人前極口替她揄揚,辯護,說她自然,豪爽,她自有她真正的美!”巴金《春天裏的秋天》十五:“反正她活著有嘴替自己辯護,我卻不能夠從墳裏爬出來說話。”
3.法律用語。法院審理案件時,被告人和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控告的事實所作的申辯和解釋。參見“辯護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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