曠廢
(曠廢,曠廢)
1.廢弛;荒廢。
《漢書·孔光傳》:“百官群職曠廢,姦軌放縱,盜賊並起。”
宋葉適《與趙丞相書》:“他日之法令事功,疏拙曠廢,將有面牆之羞,以辜朝廷器使之意。”
民意《告非難民生主義者》第三節:“必能耕者而後授以田,所以使田無曠廢。”
2.指廢弛之事。
宋曾鞏《禮部制》:“創制之初,明綱紀,興曠廢,惟知其要乃能圖其詳。”
《宋史·禮誌一》:“太宗尚儒雅,勤於政事,修明典章,大抵曠廢舉矣。”
3.猶耗費,浪費。
胡適《這一周》第二三則:“如果今回制憲又要從頭逐條討論起,那就要曠廢許多時日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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