棄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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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棄予,棄予)

1.拋棄我。謂棄恩忘舊。

《詩·小雅·谷風》:“將恐將懼,維予與女;將安將樂,女轉棄予。”

毛傳:“言朋友趨利,窮達相棄。”

鄭玄箋:“朋友無大故,則不相遺棄,今女以誌達而安樂,棄恩忘舊,薄之甚。”

三國魏曹植《求通親親表》:“有不蒙施之物,必有慘毒之懷,故《柏舟》有‘天隻’之怨,《谷風》有‘棄予’之嘆。”

2.離開我。謂分別。

晉陸機《於承明作與士龍》詩:“南歸憩永安,北邁頓承明。

永安有昨軌,承明子棄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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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棄予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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