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測之罪
【成語】:不測之罪
【拼音】:bù cè zhī zuì
【解釋】:指大罪,死罪。
【出處】:戰國·樂毅《報燕惠王書》:“臨不測之罪,以幸為利,義之所不敢出也。”
【示例】:莫非朝議以我前罪尚輕,又加以~麽? ★《好逑傳》第十三回
【近義詞】:迷天大罪
【反義詞】:
【語法】:作賓語;指大罪
指大罪,死罪。
戰國樂毅《報燕惠王書》:“臨不測之罪,以幸為利,義之所不敢出也。”
漢司馬遷《報任少卿書》:“今少卿抱不測之罪,涉旬月,迫季冬;僕又薄從上雍,恐卒然不可為諱,是僕終不的意思" href="dictscitmx8s30me.html">已不得舒憤懣以曉左右,則長逝者魂魄私恨無窮。”
《好逑傳》第十三回:“莫非朝議以我前罪尚輕,又加以不測之罪麽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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